[摘要] 这两天,“共有产权房”这个词频频被提及:从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,到国土部、住建部两位高层官员的发言,都意味着这一住房制度将成为今后楼市分类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。
这两天,“共有产权房”这个词频频被提及:从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,到国土部、住建部两位高层官员的发言,都意味着这一住房制度将成为今后楼市分类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。
虽说共有产权可视为遏制房地产投机炒作一招好棋,但政府与住户对保障房共有产权的立法思路并非万全之策。
现在很多地方的保障房实行的是有限产权,即购买者在购买5年后才可以上市出售,其归个人所有。而政府与住户分享所有权的“双重所有权”制,无异于是对所有权的肢解。这既不符合现行《物权法》关于财产权的基本制度,在现实操作上亦会带来诸多制度难题,最简单的问题是:政府与业主对产权的共有,如何得以实现?就拿共有产权房的修缮与物业费用来说,政府是否也应分担?业主在业主委员会投票时,是否需要加上政府的“投票权”?政府是否有权干涉共有产权房内部装修,或者在征地搬迁时获得补偿?这些无疑都是需要厘清的问题。
从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属性来看,一个现实的、特定的、独立的物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,而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排斥的所有权。这是确立产权制度的根本所在。在产权“共有”的政策下,购买保障性住房虽然被大大压缩了投机牟利的炒作空间,但其空间并没消失,只是从保障对象一头转移到政府的另一头。此外,产权“共有”还会使大批业主在已经沦为“房奴”困境下,再横添一种“被剥夺感”:原来自己辛辛苦苦挣来的房子,竟然还不全是自己的?
由此可见,要想真正解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保障问题,惟有以公益为要义,在多管齐下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数量的基础上,再来研究如何遏制保障房投机炒作牟利,才有意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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